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216號債權人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債務人 林伯勳 債務人林金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零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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