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32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葉斯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建發 、 李林貴 、 黃氏蔣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