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地址詳卷)
甲女之母(地址詳卷)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范成瑞 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2被告 王基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前已具狀表示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