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償還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4號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恆春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木 被上訴人即原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