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8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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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869號債權人新北市新莊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華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耕旭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又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業經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受理,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