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大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58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大偉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靚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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