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擄人勒贖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二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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