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舜錦 被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綏生 上列原告三暘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三暘公司)公司與被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下稱連江縣政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三暘公司前曾聲請對被告連江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連江縣政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三暘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9,74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59,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814元,經扣除原告三暘公司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8,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三暘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