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知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甲○○住台中市○○區○○路○○○巷10之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丙○○住花蓮縣瑞穗鄉舞鶴村舞鶴86之3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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