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戴妍 被告 尤武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號之1房屋占用其所有○○○鎮○○○○○段○○○○號土地面積
0.45平方公尺,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被占用面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00元(計算式:0.45×3000
0=13500)。另因被告於104年10月間改建上開房屋,造成毗鄰之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同路96號房屋漏水,受有房屋修繕費用80萬元之損害,且原承租該房屋之承租人亦因不願繼續承租,其受有租金471,484元之損失,爰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房屋修繕費及租金利益之損失。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1,284,984元(計算式:135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