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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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沿霖具保人伍雅秀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雅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伍沿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伍雅秀依本院之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9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後停止羈押釋放。嗣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8月24日分別以104年度訴字第173號及105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嗣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5年12月29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831、832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及最高法院於106年4月12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判決將其上訴駁回並確定後,即傳拘無著,且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於指定日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具保人之通知函及其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憑;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除漏引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併沒入實收利息等情應予補充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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