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歐暟電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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