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翔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翔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翔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已於97年8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翔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已於97年8月19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9月8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36872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0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及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誠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