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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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倫維
一、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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