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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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9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