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11號
第312號原告 張進榮
陳素敏 被告 張淑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08年度桃交簡字第22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洪瑋嬬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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