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7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温欽安
呂怡君
一、債務人温欽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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