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育騰具保人蘇沛琳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沛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育騰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蘇沛琳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000元,
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節,有經具保人簽署之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110年刑保字第81號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又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按受刑人住所
傳喚其應於110年5月6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而上開執行傳票已由上開住所受僱人向陽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並經拘提無著乙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受刑人未獲職務報告書在卷可稽;此外,本院裁定時,受刑人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前揭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