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艾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19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黃艾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81126元││6月25日││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艾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1599元││6月25日││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1925號)
(一)債務人黃艾鳳於民國89年1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累計163,836元正未給付,(其中41,599元為本金,122,23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艾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4日止累計1,058,132元正未給付,其中281,126元為消費款;777,006元為循環利息(93/9/19~108/06/24)。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