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110年度婚字第177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郭光興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