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011號債權人 陳登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紫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逾70萬元部分,請提出借款人為陳登宏之借據或縮減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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