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余佳蓁 被告 江貴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0,49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許庚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