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9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致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9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