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廖國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廖國良(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係於裁判前犯數罪,而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甚明。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
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至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犯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3),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3月8日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意願回覆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1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6年10月)、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8、10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9、11至13之罪均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但與附表編號1、2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明顯不同,且審酌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於107年11月22日因羈押折抵刑期而執行完畢乙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簽呈、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惟本件附表編號1既與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13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1│2│3│├────┼────────────┼────────────┼────────────┤│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0月│││,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9、10月間至105年│107年1月25日6時許│105年7月21日6時許│││11月30日│││├────┼────────────┼────────────┼────────────┤│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5年度偵字第12706號等│107年度毒偵字第849號│105年度偵字第12706號等││年度案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本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2號(聲│107年度訴字第39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竹││││││簡字第976號)││││事├──┼────────────┼────────────┼────────────┤│實│判決│107/4/24(聲請書附表誤載│107/08/08│107/10/18││審│日期│為106/11/17)│││├─┼──┼────────────┼────────────┼────────────┤││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2號│107年度訴字第3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判├──┼────────────┼────────────┼────────────┤│決│確定│107/08/07│107/08/08│107/12/2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4│新竹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新竹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30號(以羈押日數折抵,已│203號(114.6.9~115.1.8│204號(108.2.26~114.6.8│││執畢)│)│)│└────┴────────────┴────────────┴────────────┘┌────┬────────────┬────────────┬────────────┐│編號│4│5│6│├────┼────────────┼────────────┼────────────┤│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23日22時許│105年8月24日21時許│105年9月6日17時30分許│├────┼────────────┼────────────┼────────────┤│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5年度偵字第12706號等│105年度偵字第12706號等│105年度偵字第12706號等││年度案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事├──┼────────────┼────────────┼────────────┤│實│判決│107/10/18│107/10/18│107/10/18││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判├──┼────────────┼────────────┼────────────┤│決│確定│107/12/28│107/12/28│107/12/2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204號(108.2.26~114.6.8)│└────┴──────────────────────────────────────┘┌────┬────────────┬────────────┬────────────┐│編號│7│8│9│├────┼────────────┼────────────┼────────────┤│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9日17時許│105年11月14日1時24分許│105年10月16日9時33分許│├────┼────────────┼────────────┼────────────┤│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5年度偵字第12706號等│105年度偵字第12706號等│105年度偵字第12706號等││年度案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事├──┼────────────┼────────────┼────────────┤│實│判決│107/10/18│107/10/18│107/10/18││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判├──┼────────────┼────────────┼────────────┤│決│確定│107/12/28│107/12/28│107/12/2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204號(108.2.26~114.6.8)│└────┴──────────────────────────────────────┘┌────┬────────────┬────────────┬────────────┐│編號│10│11│12│├────┼────────────┼────────────┼────────────┤│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6日4時許│105年11月9日17時55分許│105年11月11日4時許││││││├────┼────────────┼────────────┼────────────┤│偵查(自│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訴)機關│105年度偵字第12706號等│105年度偵字第12706號等│105年度偵字第12706號等││年度案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事├──┼────────────┼────────────┼────────────┤│實│判決│107/10/18│107/10/18│107/10/18││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判├──┼────────────┼────────────┼────────────┤│決│確定│107/12/28│107/12/28│107/12/2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204號(108.2.26~114.6.8)│└────┴──────────────────────────────────────┘┌────┬────────────┬─────────────────────────┐│編號│13│(以下空白)│├────┼────────────┤││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4日3時許││├────┼────────────┤││偵查(自│新竹地檢│││訴)機關│105年度偵字第12706號等│││年度案號│││├─┬──┼────────────┤│││法院│本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事├──┼────────────┤││實│判決│107/10/18│││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判├──┼────────────┤││決│確定│107/12/2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204號(108.2.26~11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