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錦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若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則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前開情形者外,要已經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斟酌之因素,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再予審酌之必要。
三、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5至25有關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11月01日」),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如編號1至2、5至25所示之罪,則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衡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25罪,雖均為毒品類型犯罪,惟其犯罪類型分屬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態樣、手段有異,所侵害之社會法益與法規範目的亦不盡相同,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3至4所示2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5至25所示21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等情,經審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02日│106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109號等│字第2109號等│字第2109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1號│107年度訴字第281號│107年度訴字第2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29日│107年05月29日│107年05月29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1號│107年度訴字第281號│107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29日│107年05月29日│107年05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2曾經新竹地院107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編號3至4曾經新竹地院│││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7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一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02日│106年02月17日│106年03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109號等│第10502號等│第10502號等│├───┬────┼──────────┼──────────┼──────────┤││法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5月29日│107年11月01日│107年11月01日│├───┼────┼──────────┼──────────┼──────────┤││法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號││├────┼──────────┼──────────┼──────────┤│判決│判決│107年05月29日│108年01月02日│108年01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4曾經新竹地院│編號5至25曾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0號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03月05日│106年06月18日│106年0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02號等│第10502號等│第10502號等│├───┬────┼──────────┼──────────┼──────────┤││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01日│107年11月01日│107年11月01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02日│108年01月02日│108年01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5至25曾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6年09月12日│106年04月22日│106年0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02號等│第10502號等│第10502號等│├───┬────┼──────────┼──────────┼──────────┤││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01日│107年11月01日│107年11月01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02日│108年01月02日│108年01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5至25曾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06月18日│106年06月14日│106年0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02號等│第10502號等│第10502號等│├───┬────┼──────────┼──────────┼──────────┤││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01日│107年11月01日│107年11月01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02日│108年01月02日│108年01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5至25曾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04月11日│106年04月14日│106年06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02號等│第10502號等│第10502號等│├───┬────┼──────────┼──────────┼──────────┤││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01日│107年11月01日│107年11月01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02日│108年01月02日│108年01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5至25曾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禁藥(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07月26日│106年07月27日│106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02號等│第10502號等│第10502號等│├───┬────┼──────────┼──────────┼──────────┤││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01日│107年11月01日│107年11月01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02日│108年01月02日│108年01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5至25曾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22│23│24│├────────┼──────────┼──────────┼──────────┤│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轉讓禁藥(轉讓第二級│轉讓禁藥(轉讓第二級│轉讓禁藥(轉讓第二級│││毒品)│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06月09日│106年06月初某時│106年06月底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02號等│第10502號等│第10502號等│├───┬────┼──────────┼──────────┼──────────┤││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01日│107年11月01日│107年11月01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02日│108年01月02日│108年01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5至25曾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25│││├────────┼──────────┼──────────┼──────────┤│罪名│藥事法│││││轉讓禁藥(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0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502號等│││├───┬────┼──────────┼──────────┼──────────┤││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01日│││├───┼────┼──────────┼──────────┼──────────┤││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5至25曾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