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1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信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99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育信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育信與 方彩緁 前係男女朋友,其等分手後,因林育信認其等仍有感情、金錢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街○○號之住處,陸續透過行動電話傳送簡訊、LINE訊息或電子郵件之方式,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及影片、照片予方彩緁及其家人,明示、暗示加害方彩緁名譽安全之事,恐嚇方彩緁,使方彩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育信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方彩緁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所傳送之如附表所示恐嚇相關內容之訊息、影片、照片之翻拍照片等證據在卷可憑,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恐嚇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為已足,而惡害之內容加害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足使人心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而恐嚇之方法,包括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或默示等方式,且惡害通知之方式,直接或間接、書信或電話通知等均無不可,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查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陸續傳送附表所示之內容、影片、照片予告訴人,以明示、暗示加害告訴人之名譽,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基於一恐嚇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相同地點,陸續傳送附表所示之恐嚇訊息、影片、照片給告訴人,侵害同一法益,顯係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實施,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遇有感情、金錢糾紛,不思以理性平和之方式進行溝通,反以簡訊、LINE訊息或電子郵件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影片、照片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理蒙受恐懼陰影,被告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無前案紀錄,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碩士肄業之教育程度,已婚之家庭狀況(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卓千鈴附表:
┌──┬───────┬────┬───────────────────┐│編號│時間│傳訊方式│與恐嚇相關之訊息內容(錯別字未予更正,│││││以維持訊息原貌)│├──┼───────┼────┼───────────────────┤│1│106年5月11日│LINE│妳可能根本覺得我手上其實沒有東西,只是│││││在嚇唬妳…│││││反正被公開妳頂多只是留在歐洲不要回台灣│││││而已│││││(傳送告訴人裸露身體隱私之影片)這麼想│││││看傳給妳啊,反正以後妳朋友也會有…│││││(傳送告訴人裸露身體隱私之照片)我會找│││││時間去拜訪妳爸,拿錢的時候順便拿一份給│││││他…│││││妳信也好不信也罷,妳朋友的臉書從上次到│││││現在我一直留著沒關掉,因為我知道遲早會│││││有鬧翻的一天…│││││(傳送告訴人裸露身體隱私之照片)跟妳說│││││過妳惹的是一個妳最不該惹的人…│││││反正妳老公也沒什麼用,給他知道也沒什麼│││││妳的致命傷就是妳家人,妳爸知道妳拍照些│││││照片影片會怎麼想│││││我給妳時間想想要怎麼處理,沒回應就照我│││││的方式…照片影片找妳朋友…│││││我燒好光碟後,加油台中我會各寄一份│├──┼───────┼────┼───────────────────┤│2│106年6月24日│簡訊│如果這就是妳處理事情的態度,那我們就法│││││院跟爆料公社見吧│├──┼───────┼────┼───────────────────┤│3│106年7月26日│電子郵件│我要直接連絡妳爸了,告訴他妳欠錢、拍性│││││愛影片…│├──┼───────┼────┼───────────────────┤│4│106年10月23日│簡訊│時間到。爆料公社見。│├──┼───────┼────┼───────────────────┤│5│107年3月7日│電子郵件│我已經公布妳精彩的東西了…│├──┼───────┼────┼───────────────────┤│6│107年3月8日│LINE│…她的事跡爆料社團見,她的精彩照片影片│││││論壇見。…我公布他裸照根性愛影片│└──┴───────┴────┴───────────────────┘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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