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忠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忠孝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忠孝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
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2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附表:受刑人賴忠孝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非駕駛業務過失傷││││通危險罪│害││├────────┼────────┼────────┼────────┤│宣告刑│有期徒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3日│107年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82號│偵字第955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苗原交簡│108年度原交簡字│││事實審││字第56號│第19號│││├────┼────────┼────────┼────────┤││判決│108年8月22日│108年11月13日││││日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苗原交簡│108年度原交簡字│││判決││字第56號│第19號│││├────┼────────┼────────┼────────┤││判決│108年9月9日│108年12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35號│執字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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