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速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益光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昌華嘉供應鏈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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