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30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自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