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2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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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288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捌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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