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1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泳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週年利率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萬元,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二)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5萬元,及自9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付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為此狀請鈞院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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