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炎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文炎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文炎明知其係大陸地區人民,應向中華民國入出境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能進入臺灣地區,竟於民國99年10月10日晚上7時許,自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之不詳碼頭搭乘船名不詳之漁船,而於99年10月11日某時,未經許可入境臺灣地區北部。嗣於99年10月14日晚上9時許,在臺北市○○區市○○道○段○○○號1樓前為警查獲。
二、證據:㈠被告王文炎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㈡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未經許可入境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妨礙我國政府對入出境之管理與國家安全、治安之維護,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且為工作而偷渡來臺,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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