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 林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玖佰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台北分公司,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嗣後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將該債權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榮資產公司),嗣後新榮資產公司又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逾期手續費,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