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3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6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366號債權人 李錦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康良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查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受款人為 李敏吉 ,請查明該票有無背書轉讓與聲請人,並提出本票原本供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