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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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0號
聲請人 李彥廣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5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
爭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就聲請人未依雇主指示前往大陸地區提
供勞務,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部分,疏未考量疫情期間至大
陸地區工作,聲請人可能感染新冠肺炎致死或嚴重損害健康
,逕依聲請人所簽署之服務同意書及工作規則內容,認雇主
調派聲請人至大陸地區工作屬合法有效,已侵害其受憲法第
15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生命權與健康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
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
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
聲請意旨僅單純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
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
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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