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14號聲請人 歐陽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歐陽惠芹 為監護宣告之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廖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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