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八二號
聲請人甲○○
居台北縣○○鄉○○路○段○○號九樓之七身分證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七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七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融家開發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壹拾壹萬玖仟柒佰│PA五三二二七一││││ 羅榮祥 │行││貳拾捌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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