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101號聲明人 吳朝順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吳水根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市○○路00
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吳水根於11
1年5月3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吳水根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吳水根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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