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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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金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子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66、167號、111年度偵字第226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491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怡文書記官謝沛真通譯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戊○○依其智識經驗,能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與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詐欺犯罪之目的,亦可能遭他人使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而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某時許,將其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所申辦之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幣託公司)BitoPro帳戶之帳號密碼,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出借予 黃建騰 (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簽分偵辦)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其上開幣託公司BitoPro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迨該黃建騰及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幣託公司BitoPro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己○○等人,致渠等皆因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上開幣託公司BitoPro帳戶內,以切斷金流,藉此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經己○○等人察覺有異,報警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仲萍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謝沛真
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謝沛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金額(新臺幣:元)偵查案號1己○○詐騙集團成員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珍妮」加告訴人己○○為好友,迨認識一段時間後,則向其佯稱:若要約見面則需至超商以代碼繳費作為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繳費單號分別為:00LDZ00000000000號、00LDZ00000000000號、00LDZ00000000000號、00LDZ00000000000號、00LDZ00000000000號),並匯入被告上開幣託公司BitoPro帳戶內。110年6月1日9時56分許2萬元110年度偵字第12534號110年6月1日10時9分許2萬元110年6月1日10時20分許2萬元110年6月1日10時30分許2萬元110年6月1日10時42分許2萬元2乙○○詐騙集團成員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ing」加告訴人乙○○為好友,迨認識一段時間後,則向其佯稱:若要約見面則需先至超商以代碼繳費作為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繳費單號分別為:00LDZ00000000000號、00LDZ00000000000號)並匯入被告上開幣託公司BitoPro帳戶內。110年6月14日13時4分許2萬元111年度偵字第266號110年6月14日16時14分許2萬元3庚○○詐騙集團成員先以通訊軟體LINE加告訴人庚○○為好友,迨認識一段時間後,則向其佯稱:若要約見面則需先至超商以代碼繳費作為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繳費單號為:00LDZ00000000000號)並匯入被告上開幣託公司BitoPro帳戶內。110年6月16日10時45分許2萬元111年度偵字第2268號4甲○○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11時許佯稱與告訴人甲○○從事性交易,要求告訴人甲○○給予生活費、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繳費單號為:00LDZ00000000000號),並匯入被告上開幣託公司BitoPro帳戶內。110年6月5日14時57分許2萬元111年度偵字第5491號5丙○○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8時許邀約告訴人丙○○以通訊軟體LINE視訊互傳自慰影片,再要求告訴人丙○○付費以刪除影片,告訴人丙○○遂依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繳費單號為:00LDZ00000000000號)並匯入被告上開幣託公司BitoPro帳戶內。110年6月9日12時37分許2萬元111年度偵字第5491號6丁○○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佯稱與告訴人丁○○從事性交易,要求告訴人丁○○給付費用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以代碼繳費(繳費單號為:00LDZ00000000000號),並匯入被告上開幣託公司BitoPro帳戶內。110年6月16日11時34分許8000元111年度偵字第54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