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82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尤承德
尤宣喧尤菀茹 周恒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尤承德於民國88年9月29日邀尤宣喧即尤菀茹、周恒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95年1月7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76,62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付連帶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