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慧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所謂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在內,是知遲延利息亦為利息(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484號判例參照)。次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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