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 聶康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雷源澎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8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8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同年六月十四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多次對伊公然汙辱,涉及伊法律上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
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查聲請人為該事件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依上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沛雷
法官陳世源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