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信輝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信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