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87號聲請人 林伯菘 代理人 李文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29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0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
1)×10×43=2,15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968,695元,但查聲請人年僅54歲(00年生),且近二年均領有任職於威合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所得,核其並非無工作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佐以薪資單或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09年10月起至陳報月止,每個月之薪資所得,暨其每月領取身心障礙補助之數額。
四、陳報包括聲請人配偶朱○華、子女林○廣、林○豫在內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五、請提出足以佐稱每月支出「房租4,520元」、「水電費870元」、「瓦斯費600元」、「電話費188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並個別陳報「水費」、「電費」每個月之花費數額(即勿合併陳報)。
六、聲請人表示扶養二名子女,每名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每人每月支出扶養費6,000元之依據為何?另其配偶朱○華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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