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
7年2月、本院於100年8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進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
100年7月11日入監執行,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4年10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且刑期終結日為107年5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又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7年2月15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聖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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