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林沛樺 住臺東縣○○市○○街000○0號被告 葉皇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3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葉皇傑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雨柔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