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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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明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明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童明哲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分別確定在案。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後,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審酌受刑人表示其自50歲起即歸皈佛門,擔任義工,曾因重大機車車禍導致身體多處骨折,希望給予懺悔機會之意見;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或加重竊盜犯罪、具有積極侵害法益性格、密集時間內實施、如附表編號1至4各罪前經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如附表編號5各罪前經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卷證資料所呈現之目前整體復歸社會可能性,包括未有證據得認受刑人業已修補整體犯罪所造成影響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道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2月②有期徒刑6月③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0.06.28110.08.25110.08.29110.09.15110.08.3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偵26195臺北地檢110偵31251新北地檢110偵33238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審簡177111審簡283111簡1257判決日期111.01.27111.02.23111.04.18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確定日期111.03.08111.04.05111.07.21備註111執更1012得易科已執畢①②③前經111審簡177定刑為徒刑9月編號1、2前經111聲1014定刑為徒刑1年編號1至4前經111聲3343定刑為徒刑1年10月111執更1012得易科已執畢編號1、2前經111聲1014定刑為徒刑1年編號1至4前經111聲3343定刑為徒刑1年10月111執7225得易科已執畢編號1至4前經111聲3343定刑為徒刑1年10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4月②有期徒刑4月①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10.15110.10.15110.08.19110.08.2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偵9687新北地檢110偵47480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簡2365111上易1427判決日期111.07.06111.11.30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確定日期111.08.11111.11.30備註111執9526得易科①已執畢編號1至4前經111聲3343定刑為徒刑1年10月112執73得易科①②前經111審易1242定刑為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