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宇騰 兼訴訟代理人 林伯鴻 原告即反訴被告林伯鴻
林許秋子 林彙昇 林子沅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生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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