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27號

原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訴訟代理人 黃瓊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景一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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