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27號
原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訴訟代理人 黃瓊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景一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