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邦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
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璧卉